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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照顾生病母亲 委托同事请假被辞

2021-06-09 16:58:12   来源:    点击: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6月9日讯 一员工母亲于周六突发疾病,其委托同事代向公司请假3天。到岗后,却被公司告知已被辞退。公司这么做是否违法?一起来看下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劳动纠纷案件的审理。

  2016年8月,钟某入职厦门市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2020年6月6日,钟某母亲突发疾病住院,急需人员处理住院治疗手续及后续护理照料工作,钟某于6月7日动身返回老家照顾母亲,同时用微信告知同事黄某这一情况,托其帮忙向公司请假。2020年6月10日,钟某返回公司上班时,却被告知已被辞退。

  之后,钟某向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3000元。被裁决驳回所有仲裁请求事项后,钟某诉至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钟某诉称,其母亲突发疾病事发周六,不得不赶去医院,特委托同事代为请假,且周三上班就将相关情况、病历等告知公司,公司无故辞退,该行为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应支付赔偿金37018.08元。

  某公司辩称,钟某未经审批,无故旷工3天,委托同事代为帮忙转告请假事宜,并不符合公司规定的请假程序,视为自动离职。

  审理与判决:

  用人单位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经审理,法院认为,钟某母亲于2020年6月6日生病住院,钟某于6月7日紧急返回老家医院照料母亲,并于6月10日返回公司上班,合情合理。在事发紧急情况下,钟某委托同事黄某先口头代为请假,虽然并未符合公司规定程序,但是并不至于达到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该公司可径直解除与钟某之间的劳动合同。该公司违法解除与钟某之间的劳动关系,依法应当支付赔偿金。

  由此,同安法院判决,该公司支付钟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7018.08元。

  但是,该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厦门中院特邀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厦门市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同意于2021年3月15日前一次性支付给钟某解除劳动关系补偿29000元。

  法官说法:

  用人单位行使管理权应合理、善意

  那么,在紧急情况下需离开工作岗位,临时委托同事口头代为请假,公司能否以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办案法官说,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均负有充分合理履行合同的义务。劳动者有自觉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维护用人单位劳动秩序的义务;用人单位行使管理权应合理、善意。

  解除劳动合同系最严厉的惩戒措施,用人单位应综合考量后审慎使用。对于劳动者是否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应综合考虑行业特点、工作岗位、行为环境、对企业生产经营秩序的影响程度、劳动者的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来判断。

  具体到以上案例,钟某因母亲突发疾病住院需照料,情急之下,委托同事黄某口头代为请假,虽未严格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但钟某的离岗事出有因,是身为人子应尽孝道的偶然行为,有别于有意重复违反规章制度行为。且钟某在安顿好母亲后第一时间重返工作岗位并提交相关病历证明,其委托同事口头代为请假的行为亦未对公司的生产经营秩序造成严重破坏或重大损失。综上,钟某的行为未达到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径直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公司在处理相关问题时,亦应以适当换位思考,以宽容心、同理心对待。

  提醒时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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