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后,被告武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承认了自己在微信群内侮辱蒋某的事实,被当地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5日。后双方因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蒋某诉至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审理后,判令武某在微信群内向蒋某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
法官庭后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规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本案中,武某在一个500人的群内发布侮辱信息,其中不仅有蒋某的顾客、合作伙伴,更有其家人朋友。因此,这条信息的发布在一定范围内降低了蒋某品德、声誉、形象的社会评价,客观上侵犯了蒋某的名誉权,并造成一定影响。但鉴于武某在事发后确有悔意,并已因自己的违法行为受到相应行政处罚,在兼顾法理与情理的基础上,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相关热词搜索:
上一篇: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年限何时起算?
下一篇:套现投资血本无归透支违约还本付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