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7日,兵团第五师双河市法律援助中心得知张某家经济困难,于是帮张某申请法律援助,并指派辖区沙山子镇法律服务所代理此案。3月8日,由兵团第五师九十团法律援助站工作人员、人民调解员、法律服务工作者组成的调解小组通过视频连线双方当事人,召开调解会。
调解中,周某认为,虽然张某是在帮自己拖车时发生事故,但他并没有完成约定的工作,既然帮助不成立,自己就不应该承担事故责任。经过工作人员反复释法、耐心调解,周某赔偿张某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66000多元,在2020年10月前分两次付清。为防止后续再发生纠纷,经当事人申请,兵团第五师塔斯海垦区人民法院对调解协议进行了司法确认。
法援人员介绍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人民调解员、法律服务工作者通过“背靠背”调解法,建议双方当事人换位思考,并充分考虑对方实际情况,最终达成圆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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