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普教育集团门户网站!
今天是:
站内搜索
中普视野当前位置:中普概况 > 中普视野

李某扰乱庭审秩序案

2019-11-05 16:24:12   来源:    点击:
  肖仁祥

  基本案情

  2019年5月10日,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原告代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时,被告李某不停以各种理由进出法庭接打电话,并以言语辱骂原告、法官及书记员,法官多次制止无效。整个庭审过程,法官多次向其重申庭审纪律要求和扰乱庭审秩序、冲击法庭、妨害民事诉讼的后果,未取得任何效果。后司法警察大队出警值庭维护法庭秩序时,李某仍以各种污言秽语,侮辱、威胁本案审判人员及执庭法警,致使庭审被迫中断,案件审理进程受到严重影响。

  处理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盘州市人民法院认为,李某在庭审过程中,不听法官告诫,并多次辱骂法官、书记员,严重扰乱庭审秩序,妨碍民事诉讼活动正常进行,事发后,经法院和其所在单位教育后仍不思悔改,态度恶劣。鉴于此,盘州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6日作出裁定,李某因扰乱庭审秩序、妨害民事诉讼,依法拘留十日。

  典型意义

  法庭是讲理的地方,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确保案件顺利审理,是诉讼参与人应尽的义务。本案中,李某藐视法庭,干扰法庭审理秩序,侮辱、恐吓其他当事人及法院干警,不但没有悔改之意,在人民法院依法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时仍以言语威胁,抗拒执法,理应受到法律制裁。希望通过本案,能让李某以及更多存在侥幸心理的人汲取深刻教训,要学法、知法、守法,做一个尊重法律、遵守规则的公民。

相关热词搜索:

上一篇:微信上买狗,钱给了狗却“没了”卖家被判返还买家支付的剩余款项
下一篇: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是否应对高速公路全程安装照明设备

  • 电话:028-8766-8266邮箱:2270055422@qq.com
  • 地址:中国·成都 金牛区一环路北一段99号环球广场2212
  • Copyright © 中普教育集团 All Rights Reserved备案号:蜀ICP备17004917号-1
  • 您是网站第 235770 位客户
  •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