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男)与李某(女)系夫妻关系,二人2020年在某小区门口经营一家超市,超市登记性质为个体工商户,登记经营者为杨某,登记为“个人经营”,日常为夫妻二人共同经营。后因经营不善,超市关门,对外有大量货款未支付,现供货方纷纷起诉至法院,本案债务承担责任主体究竟是谁?
根据《民法典》第五十六条:“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据此,个体工商户债务处理有三种处理方式:一是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其债务由登记经营者个人财产承担;二是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办理登记时,个体工商户被明确登记为“家庭经营”,即家庭经营个体工商户的,以家庭财产承担;三是无法区分个人经营还是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债务。在本案中,虽然超市登记为“个人经营”,但超市日常却是杨某与李某夫妻二人共同经营。为了强化对债权人的保护,民法典规定,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即本案对外债务偿还责任应当由杨某与李某夫妻二人以家庭财产共同承担。
来源:江西华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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