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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劳动争议案件10则裁判规则梳理(近期整理)

2023-09-22 10:29:39   来源:    点击:
一、(1)公司董事、董事长同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公司与董事之间的委任关系并不排斥二者之间劳动合同关系的存在,二者之间在符合特定条件时可以同时构成劳动法上的劳动合同关系。(2)自然人虽未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其被任命为董事长的同时,还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担任法定代表人而从事除董事职权以外的公司其他具体业务,并以工资为主要生活来源等事实,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要素,能够认定公司与该自然人同时形成委任关系和事实上的劳动合同关系。
 
案例名称:孙某祥与吉林麦达斯轻合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案号:(2020)最高法民再50号
 
二、(1)公司法定代表人因从事公司经营管理事务、从公司领取固定报酬等事实而与公司形成劳动关系,在公司免除法定代表人职务,且未再安排其从事其他工作情形下,双方之间事实劳动关系的基础已经丧失,事实劳动关系应相应解除。(2)法定代表人并非公司普通员工,本有条件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其在任职期间未与公司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双方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在法定代表人被解聘后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基础已经丧失,且公司先后进入破产重整、破产清算的情况下,原法定代表人诉请确认与公司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缺乏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名称:孙某祥与吉林麦达斯轻合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案号:(2020)最高法民再50号
 
三、涉案企业改革改制属于政府有关部门主导的企业改制行为,并非企业自主进行改制,企业职工与企业在改制过程中产生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
 
案例名称:王某泉与山东省棉麻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案号:(2020)最高法民申6275号
 
四、确认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当结合双方权利义务的履行情况来判断双方是否建立劳动关系,并从双方是否存在人身依附性及财产性、劳动者是否实际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或者监督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原告提交的病历资料、记录工作量的销售发货单并不足以证明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人身隶属关系,用人单位也未向原告发放过劳动报酬,故原告主张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缺乏事实依据。
 
案例名称:成某勤与重庆宝丰线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案号:(2020)最高法民申3401号
 
五、劳动争议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具有人身属性,不适用协议管辖的有关规定,劳动合同约定的管辖条款无效。
 
案件名称:李某东与北京海天致远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案号:(2020)最高法民辖24号
 
六、(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停薪留职协议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应属合法有效。(2)停薪留职期满后,双方未再续签协议,处于“互不找”的状态长达多年,其劳动人事关系基础已不复存在多年,且劳动者未申请回单位工作无合理事由,若再给予其正常工作人员享有的待遇,则对用人单位明显不公,影响单位正常工作秩序。故应认定双方劳动人事关系实际已经终止多年。
 
案件名称:中国航空工业空气动力研究院与李某臣人事争议纠纷案
案号:(2019)最高法民再126号
 
七、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月薪以外的工资根据年度业绩考核情况作为绩效奖励一次性支付,公司因实际绩效不佳,经议定程序对相应期间的绩效工资基数按照低于设计水平一定比例的标准下发,劳动者主张自己的报酬不应扣减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件名称:马某蔚与武钢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
案号:(2019)最高法民申6289号
 
八、因职工家庭人口减少而导致用人单位与职工对福利分房待遇引发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案件名称:赵某东与天津天铁冶金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案号:(2019)最高法民申2832号
 
九、国家行政机关给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带有社会管理的性质,对于办理退休手续的合法性争议,不是民事诉讼意义上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
 
案件名称:赵某荣与唐山华新纺织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劳动争议案
案号:(2018)最高法民申8号
 
十、聘用合同当事人一方未经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裁决,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案件名称:邓某和聘用合同争议纠纷案
案号:(2018)最高法民申17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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